建设的示范工业功能区,根据要求完成规划并通过论证的,试点园区规划项目资助10万元;根据规划组织实施经阶段性验收认定为达标单位的,资助20万元;
2、对列入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示范企业,根据要求组织实施经阶段性验收认定为达标单位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3、对列入省、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的试点示范工业功能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重点节能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项目,按照省、杭州市的资助额度给予配套资助(如果配套资助额小于xx市资助标准,按xx市标准资助)。
(四)对根据国家、省、杭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开展工业循环经济建设、节能(节水)行动、能源监测和资源节约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企业、单位,经评比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五)清洁生产继续按照《xx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9)73号〕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和奖励。
(六)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区域内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自备锅炉的,继续按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9)39号〕执行。
(七)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宣传、专题培训、产品展示、经验推广等工作。
四、资助程序
1、项目申请。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受理企业的项目申请,资助项目每年分上下半年组织二次集中申报;奖励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资助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附《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总结报告》、《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财政资助情况说明》,项目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汇总预审并签署推荐意见,一式2份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2、项目审核。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对按投资额和学习标准安排资助的项目,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审核基础上,研究提出项目资助初步方案,报市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资金拨付。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行文下达xx市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资助资金,资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到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由各乡镇、街道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二零零八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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