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大力发展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重要特征的循环型工业,实施“工业兴市、环境立市”战略,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9〕110号)、《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9〕1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xx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约降耗、清洁生产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技术、产品推广与应用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木材节约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对列入省、杭州市以及xx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含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下同)、清洁生产试点企业和节能、节水、节约资源等成效显著的先进企业的资助和奖励。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资金资助范围和申请条件
(一)工业循环经济项目资助范围:
本市范围内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企业、工业功能区。
(二)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申请条件:
1、申请的项目必须是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节约用能、节约用水、节约用材,减污和资源综合利用。
2、申请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申请资助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3、申请的项目应是当年度已完成的工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
4、同一项目已获得省、杭州市级和本级财政除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外的其他政策资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设备、技术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经检测节约(节能)率达到5%以上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及研究、开发项目,根据实施项目学习程度和实际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安排资助。
1、达到省级先进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下同),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8%资助;
2、达到国内先进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10%资助;
3、属拥有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且效果特别明显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投资额15%资助;
4、单个企业或单个项目的当年市本级最大资助额控制在50万元内;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重大项目,其资助的资金额度和方式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对投资废旧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和包装物等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并列入试点的生产企业,按企业设备、技术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当年最大资助额控制在20万元内。
(三)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1、对列入xx市工业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