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致富、奉献”活动;3、宗教活动场所按时年检,没有非法活动发生;4、乡镇党委政府每季度分析一次宗教工作形势,保护和引导正常的宗教活动,劝阻和制止各种非法活动。责任目标作为统战工作的一部分,已纳入市委对乡(镇)的年度目标考核。今年3月份,市民族宗教局抽查了5个乡(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情况,网络机制运转良好。
三是村管小组参与宗教活动场所年检工作,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的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各乡(镇)村宗教工作治理机构成员在每年1至3月,参加宗教活动场所年检自检自查阶段的活动,及时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宣传贯彻宗教法规和政策,引导民主治理机构规范治理,开阔了宗教工作的新思路。
四是加强同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络和协作,打击非法、违法活动。去年以来,充分发挥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作用,坚持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派出所、爱国宗教团体三条线排查不稳定因素,统战、公安、宗教、教育等部门半月互通一次情况,把握动向,把握全局,根据排查线索和群众举报,先后对“东方闪电”等2起邪教组织活动进行了调查监控,处理了2起非法宗教聚会。
五是以民族关系为重点,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推动民族经济发展。全市6个少数民族聚居村(组),建立以基层干部和伊斯兰阿訇为主体的“民促会”,协调民族关系,化解民族矛盾,上报不稳定因素。仅2003年就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纠纷4起。同时,积极向省、市民委申报项目,争取资金30万元,协调小额贷款15万元,改善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完成了引水、修路等三项工程,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三、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委、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骨干力量。近年来,我们在宗教界推进“同心工程”,以大团结、大联合为主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指导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自我治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以“爱国、守法、致富、奉献”活动为载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搞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确立正确的政治导向。
我市信仰基督教的群众占信教群众的大多数,现有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和基协2个组织,两块牌子,一套机构,7个常委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名,55岁以下4名,参加过省级以上政治、神学培训6名。我们每半年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学习一次政策法规、时事政治;各宗教活动场所每月组织民主治理机构成员和信教群众骨干学习一次;每月例会时,向各堂点负责人宣讲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有关宗教法规,使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明确了除信仰差异外,他们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每年三级干部会议以后,我们都向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宣传会议精
神,传达党和政府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爱国宗教团体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觉悟,保证了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答应的范围内进行,夯实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基础。
(二)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融洽党和政府同宗教团体的关系。
近年来,我们协助有关部门主要解决了宗教团体房产归属、办公地点、经济纠纷、内部矛盾等具体事宜。针对宗教团体对个别活动场所管不住的苗头,引导他们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采取人员调整等强制性措施,保证领导权把握在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手中;积极协助宗教团体创办经济实体,逐步实现自养;爱国宗教团体主席是党和政府多年的老朋友,在患病住院期间,我局干部曾几次看望慰问,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暖和,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