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大代表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的产生和构成体现了国家的性质,保证了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人民依法享有法律上和事实上广泛、充分、真实的权利和自由,人权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它可以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在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合理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牵制,使各个国家机关既专司其职又互相配合、目标一致地开展工作,兼顾了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这种体制最符合中国实际,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便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为实现党的主张而奋斗。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对人大的领导,主要表现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党对国家事务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推荐人事的建议,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和决定,可以更好地代表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动员和组织全体人民在共同的意志下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一起行动。
(三)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增强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自觉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钢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地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使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认真落实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若干意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市、区党委要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对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有关事项的请示,要及时研究批复。要坚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人大常委会主任职责。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工作。人大常委会党组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带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