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7 部分,标准总分 1000 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奖标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 600 分 ( 含 600 分 ) ,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填写《余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余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各 2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市长质量奖,但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3 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对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同行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