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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业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工业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余政发〔 2009 〕 45 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企业不超过 3 家,有效期 3 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为全市工业企业。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工业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各工业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 3 位,近 3 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 3 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及
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 gb/t19580-2009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