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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组织),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进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组织评选1次,获奖企业(组织)不超过2家,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暂定为工业企业(组织)。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企业(组织)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