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岗位上来。提任区、县(市)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一般要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长期在基层工作尤其在艰苦环境下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要优先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可经上级组织部门批准破格提拔。对工作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可以按照《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选拔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任用上,要注意充分发挥各年龄段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形成梯次配备,不搞年龄上的层层递减。
要建立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录用乡机关工作人员制度,定期选拔录用部分优秀村干部到乡镇机关工作。按照既要有竞争,又能对优秀村干部适当倾斜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乡镇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一定的公务员考录指标,单独编制录用计划。对长期在村干部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并受到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奖励表彰的优秀村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录用。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人员时,对优秀村(居)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聘用)。
4、切实保障村干部的误工报酬。村干部的误工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对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误工报酬无法保障的村,县、乡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统筹解决。要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考核激励,把村干部的误工报酬与其工作难度和实绩挂起钩来。根据各地实际,可由上级机关提出指导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村干部的奖金,根据村干部的实绩考核结果予以兑现。要切实解决好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对任职时间长,从村主要干部岗位上正常退下来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财力给予适当补助;对年龄大、生活困难的离任村干部,也应给予关心。
5、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善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千方百计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应逐步做到与县级机关公务员一视同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基层干部家庭,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要给予具体帮扶。区、县(市)每两年要安排乡镇(街道)干部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每两年安排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乡镇机关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乡镇行政编制的10%核定,由区、县(市)委统一掌握。根据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对《关于县(市、区)和乡(镇)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人奖[1996]105号)中规定的五种情况下被确定为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的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规定的比例限额限制。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干部在职级待遇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凡参加工作满30年(或满25年并在乡镇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文化程度)、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且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在编在职乡镇副科级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经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主任科员,并不受规定的比例限制。
6、切实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基层干部。要建立落实基层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区、县(市)党委领导按照分工,每年至少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谈心一次,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每两年至少要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乡镇(街道)党委领导按照分工,每年至少与一般干部和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谈心一次,并逐步形成制度。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涉及基层工作的政策前,要认真听取基层干部的意见。县(市、区)党委、政府和部门的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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