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权交给居民代表,全面实施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干部工作的述职、质疑、民主测评、考评制度,极大地调动了社区居民了解社区、关心社区、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四是推行居务公开。社区全面实行了社区事务公开制度,通过建立《居务公开卡》、《工作绩效卡》、民情对话墙、居务约谈会等,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重大事项、社区居务财务、社区干部工作作风建设、作为业绩等,公开公示,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增强了社区居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五是创新活动载体,不断充实社区民主自治建设的内涵。全面推行居民工作日制度。实行社区居民、社区成员代表、社区理事会成员自愿报名,同社区干部一起参加社区事务处理,共同参与居民来信来访接待,共同走访居民家庭、共同排忧解难。全面实行墙门民情信息员制度。各个墙门均聘请了1名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居民为社区信息员,由他
们和墙门组长共同收集、了解墙门住户信息、舆情动态,及时向社区自治组织反馈,使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社区民主自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受国家为权威来源,单位为传统形式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社会民主自治的基础。由于带有自治色彩的社区民主自治属于新生事物,至今对社区自治的性质地位、治理方式和运作程序没有明确规范,在实践中产生了各种模糊的熟悉,也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1、社区民主自治法律缺位。社区民主自治的依据是自治法。它是政府权限与自治组织自治权利的划分依据,界定自治组织全体成员权利义务,也是自治组织职能设置和职能定位的基本依据。尽管我国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对居委会的性质作了明确界定。在实践中,两部法律的规定对促进城市居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督,推进城市居民的自治活动起了很大作用。然而总体上规定过于原则,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有许多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非凡是“社区建设”这一新生事物无法体现。
2、社区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民主自治的意识不强。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意识的培育还需要有一个过程。当前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与过去相比虽然有了极大提高,但与民主自治工作所要达到的要求相比还有一些差距。比如在无物业治理小区里,治安、卫生治理费收取的难度大,居民的自觉支持的意识不强,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素质有待于提高。
3、社区居委会工作任务较重,政府职能部门指标性任务太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除了法律明确赋予的协助政府开展部分工作外,其主要职能是开展社区自我治理。由于目前对部门与社区两者的职能关系尚没明确的规定,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大都向社区倾斜的现象,造成社区工作任务多压力重,难以实现自治组织本应负担起的社区服务与治理职能,影响了自治功能的发挥
4、社区工作机制不够健全,社区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还不高。虽然各社区基本上都制定了《社区组织自治章程》、《社区共建理事会章程》《居民自治章程》,但内容都比较原则,有的制度条款不切合实际,操作性不强,民主自治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共建理事会作用的发挥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原有的组织作用发挥不够。社区居委会在解决社区矛盾中没有很好地发挥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及共建理事会两大自治组织的作用,居委会过于大包大揽,代替决策、执行。其结果是一方面导致社区居委会工作量过大、压力过高,另一方面不能全面客观的解决问题,居委会吃力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