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领域,政府应给予资金支持、税收优惠。要充分相信群众的创造力,让农村劳动力成为乡村建设的主力军。
话题二:农民工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观点
人大法学院博士王红玲:要大力保障农民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的生活权益、培训权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对于当前而言,主要的是加强基本立法,完善社会保障法等。
点评
温铁军:农民工权益确实应该得到保障,这是合理合法的,你所提的这些问题需要参考相关的资料,我一再强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目前,我国进城的农民工已一亿多人,农民工逐渐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还要增加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就业压力与保障农民工权益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现在企业老板认为打工者都是临时的,就可以不用签订合同什么的,而打工者也这么认为:我打工是临时的,我还要交百分之八的养老保险,我本来挣的就不多,再交出一些来,我剩下的钱就不多了,而等我不想干了或是年纪大了的时候,我会回到老家去养老,这个百分之八就等于又交给所打工的城市了,这不等于倒抽血吗?这就是农民工对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问题。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第一要素是土地。而在我国农村,土地事实上是在不断减少,并且人口在不断增长,这就产生了两个现实问题:
其一是土地面积减少使之成为高度稀缺资源,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价格,越是稀缺,其价格就越高;并且,越是稀缺资源,私有化的制度成本也越高。再加上土地的不可移动性,在我国又天然地与传统村社的血缘地缘关系结合,就导致土地产权客观上以社区为边界。
其二是任何多少从事过农村政策研究的人都知道土地的“双重功能”。这形成于一般发达国家难以见到的“政府退出”。亦即:农村自发大包干使得政府赖以提取农业剩余的集体化制度解体时,政府的理性选择是“退出”,从此不再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农村公共开支,而转由耕地来承担;并且随人均面积不断下降,必然使耕地越来越多地转变为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这种公共职能为主。这也是我国农村的社区所有制的成因之一。
在以上两个限制性条件约束下,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村社所有、家庭承包制度,这个制度在20年改革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最后被1998年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发布的“跨世纪的文件”确立为“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决定了农村土地既不能实现完全个人意义上的私有化,也不能被单纯地当作一种生产资料来完全地交给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
话题三:县域经济,深入才能解决
观点
&n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