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意见,假如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常委会应当做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在实行对乡镇党政正职票决制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逐步过渡到对县级部门正职人选,也要实行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县委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在扩大推行票决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心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确保此项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
5、不断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各党委(党组)在干部辞职问题上,既要正确引导,疏通干部能上能下的渠道,又要态度果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非凡是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处理方法和应注重的事项等具体规定,一定要严格执行。另外,在实施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过程中,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把干部失职失误的事实、后果和责任搞清楚,在此基础上,按照中心文件规定的政策和必经程序,严格把握标准和尺度,妥善进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除中心文件中规定的九种情形应当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外,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也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要以推行辞职制度为契机,加强干部思想教育,力求在健全干部监督机制、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加强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政法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人员中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党政领导辞职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6、认真搞好干部交流工作。要从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在乡镇之间、县级部门之间、乡镇和县级部门之间以及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干部交流。交流的重点为领导班子成员中适合担任更重要职务和需要“压担子”培养的、在一个单位任职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的等。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乡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要把干部交流与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导向,对那些在基层一线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同时,为了保证干部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遵守干部交流纪律。
7、切实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监督工作。要按照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非凡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考察对象,考察之后确无合适人选的,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要严格执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度和干部考察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质量和严厉性。要认真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职试用期制,不断加大干部监督治理工作力度。要在广泛调研、选行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法,对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并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确定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干部,要责令辞职或免去现职;对思想作风、工作方法方面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