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处室提出意见,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在接到辞职申请表后,于15天内提出具体意见,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报秘书长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机关党组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处室和申请辞职者。超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三十五条 辞退的程序:
(一)所在处室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处室研究,提出给予辞退的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拟辞退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定。
(三)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处室被辞退者。
辞职和被辞退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有关手续。
十、离退休
第三十六条 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在到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龄一个月内,由人事处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关系转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所。
第三十七条 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厅级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委组织部审批。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处级以下人员,由人事处提交机关党组会议批准。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人事档案的保管规定,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年度考核表、履历表以及任免奖惩、工资调整等材料,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及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档案保管人员要及时收集、审查有关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十二、思想政治工作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处室和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要教育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在岗位变动和职务、工资调整时,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十一条 机关党组不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执行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职务调整、录用、调入、调出、考核、奖惩以及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党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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