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机关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假单交人事处备案。
(四)销假。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休假期满上班后,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各级领导报告销假。
第十六条 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分。
(一)对于无故旷工3天,无正当理由超假10天以下逾期不归者,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年年终奖金;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累计20天的,在年度考核时按不称职对待。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应予以辞退。
(二)请病、事假一年内连续20天或累计超过35天的,取消当年的年休假。
五、选拔任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职务的晋升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和职数限额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需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逐级晋升。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选拔任用的条件,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处级人员的任用程序:
1、根据职位空额、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职工相结合的办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
2、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初选对象。
3、由人事处结合年度考核的情况,对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写出书面考察材料;
4、机关纪检组在15天内对拟
5、人事处根据考察结果和廉政鉴定意见提出任用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审定。
(三)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晋升和职务确定,由人员所在处室推荐,人事处考察并提出任用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调整,由人事处在征求有关处室、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经组织决定任职和调整的人员,应按照组织要求的时限到职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在时限内不到职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办理免职手续。
六、轮换与回避
第二十条 坚持职位轮换制度。对符合任职条件和年限的人员,在保证工作连续性的情况下,有计划、有组织进行职位轮换。
第二十一条 职位轮换的对象,按《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轮换的办法。处级人员在不同处室之间轮换;主任科员以下人员可在本处室不同岗位或在不同处室非领导职务岗位轮换。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轮岗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和公共财物移交手续,并严格遵守轮岗纪律。
人事任免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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