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机关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严把入口,疏通出口,加强管理,提高素质”的要求,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条 人事管理工作在省政协党组、省政协机关党组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办公厅人事处具体承办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新的人事管理办法未确定之前,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二、调入与录用
第五条 机关处室需要补充人员,由人事处根据编制、职位缺额和工作需要,提出年度补充方案,征求主管副秘书长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实施。
第六条 机关进人的程序:
(一)处级人员的调任。由人事处进行严格考核,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党组会议决定。
(二)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人员的调入由人事处考察并提出意见,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三)其他非国家公务员人员进入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后,由人事处根据考试结果,进行严格考核,提交机关党组会议决定。
(四)选拔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勤人员的调入。严格按照规定的机关编制比例限额和省人事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须经人事处同意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使用手续,由人事处核发临时工资。
雇用临时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须再办理使用手续。用期内,用人部门对雇用临时人员的教育管理负全责,根据工作情况,可以终止使用。
三、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原则、内容及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
优秀等次的比例,分别按各职务层次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4%的确定,最多不超过15%。
第九条 平时考核办法:
(一)根据职位责任由本人对每天完成主要任务如实填写在《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手册》或考勤记录上,月末和季末进行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