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乡镇人大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前提,无论代表担任什么职务,都只有一票权,任何个人都不能搞“一言堂”和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三是依法办事原则。乡镇人大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职权,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不能讨论、决定属于党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乡镇人大行使的各项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四是公开性原则。就是乡镇人大开展的各项活动,召开的代表大会,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监督,有义务向群众宣传。五是重大事项原则。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六是反映民意的原则。凡是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七是因地制宜原则。乡镇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备本地特色,实现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得到有机的统一。如过去有的乡镇作出修建乡村公路的决议、调整产业结构的决议等等,就收到很好的效果。八是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一个乡镇一说,可能同时发生许多事情要解决,但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此外,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还要正确处理好乡镇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正副主席要自觉维护和依靠党委的领导,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把党的主张变成全体人民的行动,乡镇人大的工作就会得到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工作就会有力度。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上,要做到既监督又支持,凡是政府合法的行政行为,都要支持和鼓励,发现政府在行政工作的不足,也要及时指出,提出改正意见,在工作中,尽量做到监督不指责,支持不代替,过问不干预。只有这样,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驾马车”通力合作,乡镇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三、要明确乡镇人大正、副主席的职责范围和工作方法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这一规定,结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具体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负责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组织代表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检查了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听取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上级国家机关派驻乡镇单位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和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及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检查主席团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组织办理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做好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主席团汇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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