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事时时处处都充满着矛盾。在我县,即使正确的政策,不同的乡镇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还会因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使人民群众对政策产生意见甚至不满情绪。这些问题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或带来社会矛盾和问题。人民群众有意见就要有说话的地方,正确的应当得到采纳,错误的要得到纠正,不满的情绪应该得到疏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正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愿意,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场所。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避免那种小问题酿成大问题、在基层可以化解的矛盾变为“上交问题”的现象的经常发生,逐步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如果全县百万人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我县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二、要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原则
乡镇人大的职权,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归纳起来,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六权”:一是“保证权”。就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形式进行。二是“保护和保障权”。乡镇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接待和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等形式来进行。三是“决定权”。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乡镇人大有权在职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这一权力,主要是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决定。四是“选举权”。就是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这是乡镇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如某年我县个乡镇人大进行换届选举,共选出乡镇人大主席名,副主席名,选出乡镇长名,副乡镇长名。五是“监督权”。就是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权从构成因素上又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外置权。即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检查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审议政府年初制订的目标完成情况,纠正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等。六是“罢免权”。就是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这一权力,在个别乡镇行使过,效果比较好。
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正因为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所以,它行使职权必须遵循以下个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原则。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具有政治领导责任的职能。所以,乡镇人大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的重大事项,乡镇人大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全乡镇人民的自觉行动。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必须经过参加会议的代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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