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大局,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实效。一要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或其它重大事项。人大要强化对财政预决算和经济工作的审查监督,尤其是强化对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和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决算的审查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二要认真总结执法检查、评议、个案监督等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程序,使之不断规范提高。从全省情况看,执法检查、评议是各级人大开展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社会影响比较大,效果也比较好。但随着实践的发展,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要建立述职与评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重点地做好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述职与评议工作。目前,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越来越多,其执法任务也越来越重,这些部门也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评议和执法检查。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注意发现和研究信访中反映的敏感事件和共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秉公处理。三要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审议意见落实反馈制度,加强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正确运用监督手段,丰富各种监督形式。
人大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切实尊重“一府两院”的职权,对其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工作和司法活动不干涉、不代替,支持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我们党管理国家事务将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决议、决定既有广泛的号召力,又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有利于广泛动员人民群众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党的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善于运用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依法及时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决策,作出了关于建设生态省的决定,就是把党委的重大决策经过法定程序转变成国家意志、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住事关全局、事关根本、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以及全省人民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强化调研、咨询、论证,努力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条基本原则,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从根本上说两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统一,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党委向人大或常委会推荐领导干部人选时,要事先向人大或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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