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明确要求:“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是新形势下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原则,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是形成工作合力的体制保证。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必须始终坚持这一重要原则。
要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地方同级各种组织中,党委是领导核心,各种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党委的统一领导,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来安排和部署各自的工作。各级党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人大的职权范围和工作方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任务和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同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保证各方既独立负责、各司其职,又步调一致、运转有效地开展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总的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政府工作和审判、检察工作做得更好,保证各级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所以,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要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布局,积极支持人大开展工作。一般情况下,每届党委至少应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人大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坚持每年听取人大工作专题汇报,全面了解人大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现在我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多数由市县党委书记担任。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党委书记,要遵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要求,“拿出足够的精力做人大工作”,“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履行好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责,在立法和监督中把握好方向,发挥好人大的作用。”要健全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党委重要会议的制度。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这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更好地贯彻党委意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委、政府召开涉及全局工作的会议或组织重要的活动,应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成员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视情安排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对这项工作已形成制度的,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原来不够明确的,要进一步规范。
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在地方党的领导体系中建立和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组织结构,是实现党委“核心”作用和执政意图的组织形式。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三个党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同级党委负责。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要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和报告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评议等重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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