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讨论、大会辩论上以首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不超过10分钟为宜。大家认为,这样改进的重要性在于:第一,可以在全局范围内即“全省”、“全市”、“全 区”范围内互相交流对议案的不同看法,防止局部代替全局,保证全体组成人员更加全面地考虑相关议案的利弊得失,真正体现常委会决策的全局性;第二,可以超越部门的局部利益,超越行业的特殊利益,使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决议或决定真正反映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第三,可以更好地体现常委会工作的民主性。分组审议并不能保证产生 1+1+1=3的民主效果,2个组、3个组或者4个组的各自审议议程的民主性不等于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民主,因为不同场合的民主是不能简单相加的,分组审议既不能等于,也不能取代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的讨论发言;第四,可以真正统一认识,形成合意。没有充分辩论与修正的表决,其结果与表决者对议案的确切态度相去甚远。表决者可能会赞同议案的若干部分,但对有的部分可能并不满意,甚至不赞成,要求作出适当修正,只有经过充分修正的议案,才是他们真正赞同的议案。大家认为,不搞大会辩论,实际上等于剥夺了一些委员平等竞争的机会,不利于对议案的充分审议与修正。最终表决所体现的议事民主的程度有多高,往往要看最终表决之前议案所经受的全部辩论与修正有多充分。基层人大的同志强调,作为代表民意、集中民智的委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上互相交换意见,争取使自己个人的意见成为大家的意见。大会辩论,通过让委员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交辩,最终形成合意。一方面能充分体现民主,激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积极性,一方面使法规案及其他重要议案能得到充分的修正,从而提高立法质量。
表决制度
表决是常委会形成决策的“关口”,关系着法规案及其他相关重要议程的最终结果。
如何改进表决制度,使“最终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常委会主体的意愿?
从调查情况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对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对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起到了保障作用。大家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有的人事任免案存在着“一锅煮”的现象。集中表现在本级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中层干部,几人、十几人捆在一起,一次性表决。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一直这样办,委员们很有意见,认为是走过场。二是对法规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大都未“单列”开来表决,往往使表决者感到为难:如果“赞成”,就要对其中自己不赞成的条文也“赞成”;如果“反对”,就要对大部分自己赞成的条文也“反对”;如按照“弃权”或“未按”对待,亦不是个人的本意。由此看来,有表决结果不真实之嫌。三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只审议,不表决,有时只是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客观上缺乏监督力度。四是县级和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表决方式落后,不能真实地反映表决者的意愿。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一直沿用传统的举手表决办法,与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
人大常委会无论是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还是行使任免权,最终都是通过表决来实现,通过表决来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因此,表决制度的改革对人大建设无疑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实质性的意义。我们建议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制度作适当改进:一是对人事任免统一实行逐个表决,对本级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的人员亦单个表决;二是对法规案中争议较大的条文实行单列表决;三是从加大监督力度、增监督实效考虑,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实行表决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