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多件,是十一届议程的一倍多,但是,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召开了28次常委会会议,共计时间71天,平均每次会议25天,每个议程审议时间为0.35天。可见,前后三届人大常委会会期出入比较大,会议质量也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0,西部大开发力度加大,改革开放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等项任务越来越繁重。调查显示,仅立法而言,省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的新法规大体都在15件以上,地方立法正在实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立法活动已越来越复杂化,法规一般都要经过三审,再加上需要做出重要的决定决议,其立法任务之重显而易见。如果要对议案提出有影响的修改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思考和准备,对草案加以分析研究。调查还显示,省级人大常委会例会会期最短的是1天,最长的是8天。为期1天的会议,4项议程,61名组成人员,分3个组进行审议,每组20人左右,除去全体会议占用的时间,每人共计只有七八分钟的发言时间,每项议程人均仅一两分钟的时间,来不及充分思考和研究,效果不够好。而一次例会开8天时间显然长了点,往往出现“冷场”情况,效果同样不够好。调查中,大家反映,常委会既然是集体行使职权,其会议必须有相应的时间保障。如果会议时间过短,组成人员来不及认真仔细地研究、分析和讨论议程,匆匆地进行审议,或者赞成,或者否定,客观上也造成权力机关无关紧要,很可能充当了“橡皮图章”的角色。如果会议时间过长,也有弊端:一是牺牲了民主的效率,二是增加经费支出,三是滋生官僚主义作风。大家讲,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民意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它以法定程序为保障,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情,汇集民意,以体现民主的价值追求。实现民主的价值,必须恰当地安排好会期,尤其是审议法规案,是一项精细的活动,耗时间,费精力,往往要反复讨论,实现民主决策、正确决策。
调查中大家普遍认为,法律法规关于省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如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规定是可行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常委会例会的会期,解决民主、效率与任务之间的矛盾。鉴于审议任务越来越重的实际情况,可规定为:县、市、州人大常委会每次例会的会期一般为3-5天;省市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例会的会期为一般为 5-7天 .以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80名、5个会议日折合40个小时计算,除去8个小时的全体会议,留给每位组成人员有近90分钟的审议时间,如果按7个工作日计算,审议时间将相应增加三分之一,这对议程的充分审议,提高常委会决策水平不失为一个选择。
审议制度
省级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审议制度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普遍作了明确规定,而对联组会议作了弹性规定,对大会辩论几乎没有提及。
审议制度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要不要对大会辩论做出明确规范?
据了解,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例会大都是一个基本模式,即,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和工作报告,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情况汇报并提出是否付表决的建议,全体会议表决。总的感觉是审议气氛不活跃,往往抓不准要害,议不到关键,会议很难出现审议高潮。
市县人大的同志反映,通过分组审议的方式提高审议效率,增加委员的参与度,是无可厚非的。但仅靠分组审议局限性较大,不能真正形成合意,使争议得不到合理、科学的解决。为了完善审议制度,增强会议效果,大家建议,除程序简单的例会外,应把联组讨论、大会辩论制度作为审议的必经程序。从质量和效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