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法需要进一步把握和认真研究的几个问题
从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工作实践看,人大监督工作重点、监督形式、监督程序、监督公开制度和监督工作质量等还存在不规范、程序不到位和审议质量不高的现象,政府专项报告行文格式不规范、报送时间不及时等等,这都应进一步把握和认真研究。
一是依法规范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各自依法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行为。首先,审议议题选择要依法规范。选好议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关键。因此,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坚持少而精、重而准的原则,依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列入议事日程。其次,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要依法规范。其三,在时间安排上要依法规范。其四,与会和审议行为要依法规范。最后,审议意见的作出和办理要依法规范落实。
二是依法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法根据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探索和实践,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在同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相衔接的基础上,又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对待和重点把握的工作。
三是依法严格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以下两方面作出了严格规定:第一,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第二,监督法的规范性文件还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与法律冲突的问题,省级以下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对此,在具体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我们要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和监督内容,积极健全备案审查工作的具体工作机制,逐步统一规范性文件的报告备案格式,规范报备程序,健全备案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存档等制度,提高备案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要求“一府两院”建立完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自查自纠机制。
四是依法推进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监督法为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设定了七条规定,我们要按照监督法公开的原则和具体规定,研究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公开制度,使各项监督全面公开,真正到位。我们还将建立和完善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程序,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工作规范,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规范人大监督行为。
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永恒的主题。贯彻实施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地探索和实践,因此,我们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与“一府两院”携手共进,贯彻实施好监督法,为我区实施“四大战略”、推进“三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肩负起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