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的宣传工作。
要把握正确的宣传导向。从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出发,充分反映在党的领导下,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情况,充分反映人大既依法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情况,充分反映我省推进依法治省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情况。切实加强对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加强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的宣传,加强对我省城乡基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生动实践和有效做法的宣传。举行会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基本形式。要注重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会议以及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做到突出重点,抓住实质,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大工作的新闻宣传、普法教育和理论研究。各级党报、党刊和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要拓宽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依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受众,组织多角度、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严格执行宣传纪律,反映人大审议议案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应注意分寸、把握尺度,报道人大监督工作要着重反映法律实施过程中进步的主流和“一府两院”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公正司法的情况。同时,注意把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人大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该批评的要批评,该曝光的要曝光。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人大制度基本理论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识列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轮训干部的内容,切实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理论研究,认真总结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加强对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多出研究成果,为推进人大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进一步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心环节。各级党委都要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和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职能。党委要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及时提出立法工作意见,批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及其相关《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发,抓紧制定和完善一批符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证省委“八八战略”深入实施,促进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方性法规。要加强经济立法,兼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其它方面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从实际出发,重视创制性和自主性立法,体现**特色,继续加强对杭州、宁波两市立法工作的指导。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这一重点,改进方式,健全机制,坚持和完善立法起草、调研、听证、论证、审议等各项工作制度。要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规范和清理地方性法规,及时做好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强化立法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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