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最后,以书记个人的“规格”来提升人大的地位没有越出人治的老路。有人企图通过一个高级别、“高规格”的领导者个人兼任一种组织的主要领导职务,来提升该组织的“规格”和地位,这似乎不无道理,但实际上根本经不起推敲。这不仅是走的人治的老路,也是想当然的。
一种组织,一个机构的“规格”、地位(行政级别)与其主要领导人的“规格”、地位(行政级别)并无必然联系。一个级别或“规格”高的领导人兼任某一组织或机关的领导职务,这丝毫不会因此而改变他所兼职的那个组织和机构本身的级别和“规格”,也不会改变其职权和功能。比如,吴老(吴玉璋)本人在党内和国家中的个人级别、“规格”和地位很高,他曾兼任过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长,这对提高该校的声望有一定关系,但是,这个学校的级别、“规格”和地位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提升,它的行政级别始终与其他高校一样是局级。这个级别与吴老的级别相距甚远。还有,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论是党委常委兼任也好,还是党委副书记兼任也罢,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和地位并不会因此而有什么改变。在现行体制下,各级纪委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甚至纪委常常被置于与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组织部、办公厅相并列的地位,甚至与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相并列而形成“纪检监察合署”体制。这也表明主要领导者个人的级别并不能决定一个组织机构的级别,更与其职权和功能无必然联系。即使一个高级别领导人在某种组织中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人们对该组织的工作有所重视,有所加强,那也是靠的“人治”,而不是靠的体制和制度。
同样,企图通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来提升人大的“规格”和地位,使人大的职能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走的“人治”的老路。这在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而又通过全国人大使之上升为法律的今天,还以“人治”的办法来“提升”人大的“规格”和地位,未免南辕北辙,太不合时宜了。
此外,有的同志赞成和主张党的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还有一个“理由”就是这可以精简领导人员。我认为,这也是想当然的。其实际情况往往适得其反。一个人兼任两个繁重的实质性的职务,势必要在党委和人大各设一个副职来充当“常务”性的角色,这就不得不增加副职。此其一。其二,一个人既为党的书记,又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势必在两边都设办公室和秘书,分别为之服务,这也使得工作人员实际上并不会减少。何况,精简机构和人员的宗旨,并不是为精简而精简。如果把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当作精简人员的一种合理路径的话,那么,推而广之,扩而大之,党的书记把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种主要领导职务统统都兼起来,岂不是更可以实现“精简”吗?
总之,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如果由于某种特殊情况而在个别地方出现,倒也无可厚非。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