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32.3%、25.8%、35.5%。这就是说,在十五大之后的五年中,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现象总的来说呈现出不断扩展之势。而在党的十六大之后的今天,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实行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已有23个,占总数的74.1%(以上参见侯少文:《人大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机遇期》,《理论动态》20*年8月20日第1608期)。这就是说,在省市自治区一级,除政治局委员兼任党的书记的以外,几乎全都实行了这种兼职模式。而且,这种兼职现象已经和正在从省一级向下延伸。这已成为当前中国的一大政治景观,也已引起世人的关注和思考。但究竟如何分析和看待这种现象呢?据我观察,肯定和赞扬者有之,怀疑、困惑或不以为然者有之,反对和不赞成者亦大有人在。真可谓理解各异,众说纷纭。值得特别关注的是,有人认为,党的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探索和新举措,应给予充分肯定;而有的人则与此截然相反,认为这是早已有过的“党政不分”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变相形态,不应该加以肯定。看来,如何看待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个问题,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问题,关系十分重大,因而不能漠然视之,听之任之,应该给予深入研究和认真辨析。这里简要谈谈笔者的一些初步看法,作为一家之言,提出来与关心改革和对此有兴趣的同志进行商讨。
三、“党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现象的性质与是非得失
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普遍兼职”的现象,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非得失如何?有一种观点认为,实行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为了提升人大的规格和地位,更充分地发挥人大的职能;这是“创新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探索,是在探寻一种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最佳方式”。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以为大有商榷的余地。
首先,党委书记与人大常委会主任普遍兼职现象,特殊地说,与书记兼任政府首长的现象不同,可以说是一种“新的现象”,但就其一般性质而言,恐怕说不上什么“新”,仍属于“党政兼职”的范畴。或者说,它是党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现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替代物,是作为“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一种组织载体的变相形态。
因此,在本质和方向上,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与党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如出一辙,一脉相承,它不但没有越出“党政兼职”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老路,而且在这条老路上走得更远。如果说,书记普遍兼任政府首长,是一种实现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组织形式,那么,书记普遍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即权力机关主要领导人),便是实现另一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组织形式。因此,就实行*关于党政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来说,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比书记兼任政府首长更不合理,其后果也更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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