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改进和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对随意干预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规范发展业务。就是要依法运用公积金,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个人贷款业务。目前一些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缓慢。到去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仅为归集余额的1/3,不少省份还不到10%。大量公积金闲置,说明群众还用不上这个钱。这不仅违背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极大的浪费,甚至诱发挤占、挪用的行为。要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就必须在保障资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要转变观念,改进服务,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要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办法。公积金个人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三、加强领导,保证《条例》和《通知》的顺利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是统一思想,做好管理机构撤并调整工作。这项任务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条例》和《通知》精神上来,明确责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抓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撤并调整工作。
二是清产核资,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止资产流失。要积极清理回收违规资金和逾期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
三是严肃纪律,做到四个不准。在改革体制和调整机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别要强调,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四是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房改、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需要强调的是,机构调整不能影响公积金的运转,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贷款发放等工作都要正常进行。在机构调整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同志们,住房问题是关系千家万户城镇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我们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公积金管理,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