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每年定期要听取人大、政协工作汇报,研究重要问题,提出任务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定期向人大、政协通报情况,有设立政协委员联络组的乡镇要坚持定期向本地政协委员通报情况,指导和支持人大、政协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履行职能、开展活动,部门党委(党组)也要经常了解本系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都要明确一名同志联系人大、政协工作。党委主要领导同志要关心和过问人大、政协工作,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党组的作用,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领会和贯彻党委的决策意图,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工作,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切实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要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主要领导列席同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反馈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第二,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
一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我们党管理国家事务的方式将从主要依靠政策逐步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决议、决定既有广泛的号召力,又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有利于广泛动员人民群众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形势的发展,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在行使重大问题决定权时,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意图有机地结合起来,围绕县委的重大工作部署,抓住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大问题,以及全县人民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通过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定。“一府两院”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决定重大事项,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二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全县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行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把人大的监督作为督查和促进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支持人大创造监督的新机制和新路子,为人大依法充分行使监督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把握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关系,不断强化监督主体意识,规范监督范围,改进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各部门要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配合搞好有关调查活动,并及时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报告落实有关监督意见的情况;要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坚持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及时查结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条基本原则。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从根本上说,两者是一致的。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切实把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程序有机结合起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总结完善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和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继续开展执法评议和述职评议,并把结果作为人大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坚持和维护党管干部的原则,尊重党委的提名和组织部门的考核,积极做好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认真实现党委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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