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制度在总体上经历了一个全面确立、曲折发展、遭受严重挫折以及恢复、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最初的几年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开展得比较活跃,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工业化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文革十年更是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挫折。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历史性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开始进入一个发展与完善的新时期。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实践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更重要的是为我们今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含十分丰富的内涵。如果用一句话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职能和运作的原则和机制,同时也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的原则和机制。具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具体化为四项具体“制度”:第一,主权在民制度。这就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第二,代表选举制度。它是人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的总和,是人民实现宪法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制度保障。这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民主集中制度。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和运作原则。从组织原则看,它包括三个“关系”:一是人大和人民的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一府两院”和人大的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运作原则看,我国国家机关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人大工作制度。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的立法制度、监督制度、代表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等。
以上四项具体制度互相贯通、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人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制度,可以叫做人大的制度,这种看法是不够全面的,这样理解就大大缩小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和范围。人大的制度,如前面讲的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运行的工作制度,这些工作制度固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不是核心内容,更不是唯一的内容。人大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主权在民制度,还包括民主集中制度等,它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权力机构职权的划分等。如果不了解这些,就可能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产生不正确的认识。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既和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制度有根本性质的区别,也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