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决定,积极向选民和代表宣传党委的政策和主张,宣传宪法和法律,自觉把贯彻党的意图与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统一起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和贯彻党的先进性。
二是要充分发扬民主。这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条件。人民参加选举,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治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我们必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尊重和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增强参选的积极性。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是直接选举,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选民和代表的意见,反复酝酿协商,落实民主选举的各项制度,使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建立在广泛、有序而又坚实的民主基础之上。
三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我国的宪法、法律都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结合体。因此,严格依法办事的实质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按照党的主张办事。这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保障。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省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人大换届选举的各项程序和规则,对选民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把握好组织提名与选民、代表联名提名的关系,注重引导和示范,善于通过法治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始终沿着法制的轨道有序进行。广大选民和代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形成各方面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按照中心和省、市委的要求,选好代表、配好班子
人民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代表选得好不好,结构合不合理,直接关系到整个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成败。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要把好代表入口的第一关,认真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考察、推荐和确定工作。
一要优化结构。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代表组成比例要求,保证各个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防止出现党员代表过多、领导干部代表过多、企业家代表过多、男性代表过多的现象。这方面除了宣传引导之外,要在组织选举的具体环节、在选区的划分、在代表提名结构上加以把握。
二要提高素质。宪法和选举法虽然规定没有剥夺政治权力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我理解,选举权的与被选举权的既有联系又应当有所区分,被选举权应当比选举权有更高的要求,担任人民代表应当有很高的素质,这样的代表才能代表人民,才有公信力。对涉黑涉恶、参与邪教活动等有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品行恶劣的人,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将这些人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旦发生这类情况,就要理直气壮地做工作,依法妥善作出处理。
三要端正选风。要鼓励正当合法的参选活动,改进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要严格预防、制止和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非凡是贿选行为和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选民和代表充分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确保选出的代表真正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切不可熟视无睹、听之任之。在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中,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推荐到领导岗位上来。一要正确处理好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和决定任免干部的关系。在切实做好推荐领导干部工作的同时,支持人大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人事任免权和选举权,通过法定程序使组织推荐的干部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二要切实贯彻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和中心出台的一系列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制度和规定,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落实好广大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