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协调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关系,善于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地方国家事务。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变为人大的决议、决定,使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二是要健全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每届任期内至少要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地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加强人大工作作出部署;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和协调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健全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党委重要会议的制度,坚持党委负责同志分工联系人大工作的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反馈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三是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受同级党委领导,对同级党委负责。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事项,要加强指导,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传达党委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教育引导党员代表、常委会党员组成人员和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党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切实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保证党的各项主张和意图依法顺利实现。
2.要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一是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应按法定程序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要进一步规范党委、人大、政府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切实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决策科学。二是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切实运用好监督法所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以及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7种监督手段开展监督工作。要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选举任免权。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统一起来,凡是需要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凡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的干部,必须在选举或作出决定后方可公布和履职,并在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3.要深入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实事求是地讲,
目前还有不少干部和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缺乏深刻的了解和正确的熟悉,这与我们对这一制度宣传不够有关。现在,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非常紧迫、非常重要。尤其是监督法的颁布,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心正确领导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各级党委以及宣传舆论部门要把学习宣传监督法作为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规划,强化措施,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要在集中抓好代表大会宣传的基础上,增加对人大常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宣传,加强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活动的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巩固开设的宣传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专版和专题节目。各级人大要健全宣传队伍,扩大宣传阵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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