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市、乡(镇)两级党委每年听取一至二次人大工作专题汇报,及时了解掌握人大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涉及人大职权范围的,要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汇报和报告制度,坚决执行市委的决定,依法保证市委主张的实现。
各级党委要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人大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宣传、党校等部门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关知识、宪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理论,列入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的民主法制意识。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中共市委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市委每年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⒉支持依法履职,提供工作保障。一是要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各级党委要善于把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变成人民群众共同的行为规范。凡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或者较多数群众关心的事项,都要提请人大进行审议、讨论和决定。“一府两院”要按规定,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是要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运用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质询和询问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并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领域,提高监督实效,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是要支持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机统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选举任免工作程序。依法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事先要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在选举和任免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尊重依法选举和任免的结果,在法定任期内,选举、任命的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四是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为代表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妨。
⒊加强机构建设,提供组织保障。重视和支持人大的自身建设,是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建设高效率的人大机关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尤为重要。一是要重视和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的建设。要按照人大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设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合理确定机关人员编制,保障人大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加强乡镇、街道的人大机构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应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委员会,设专职主任(兼任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作为其派出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