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奉承的人多了,监督的人少了,法律法规对他们失去了作用。使他们慢慢失去了警惕,私欲日渐膨胀,脏手越伸越长,最终栽在美色和金钱之下。倘若他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正确对待党内外的监督,就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由此可以看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自觉性。
一要明确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要求,监督的对象是指由各级人各联系单位大及其常委会产生的,并向它负责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和群团组织。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即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各联系单位的工作。具体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法律监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工作监督是对各联系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进行监督。人事监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要明确监督的原则和手段。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进行有效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手段是: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三查(察)”、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落实执法责任制、个案监督、下发执法监督书、错案责任追究、撤职和罢免等,运用这些手段有效地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促进各联系单位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
三要正确理解监督的内涵。长期以来,有相当一部分同志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对人大监督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人大是“橡皮图章”,是养老爷子的地方,只是举举手、走走形式。因而,对人大监督不尊重、不支持,甚至回避拒绝,不理不睬。这些都是不了解人大监督内涵的表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特点是:⑴权威性。人大监督,在监督体系中属于最高层次的,是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它能够对国家 的一切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监督实施它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的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它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这种权威是其他任何单向行使的监督权不可超越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群众团体都必须绝对置于它的监督之下。⑵人民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是哪个领导的主观意志,也不是哪个小团体的行为,而是受人民委托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就是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和是否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除此以外,没有别的目的。⑶强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依法监督不是可听可不听,可办可不办的问题,而是必须听,必须办,而且得办好。不管你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都必须接受监督,直至改正,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否则,还可采取“罢免”、
四要主动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人大实行监督是法定的职权,接受人大监督是法定的义务。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国家的政体所决定的,是国家机关基于同一目标下的分工合作关系。虽然工作方式和内容不同,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人大监督并不是和哪个人哪个单位过不去,更不是给被监督对象找麻烦填乱子,而是通过正确的监督,帮助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达到支持的目的。市人大常委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