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增强监督的综合效应。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秉公处理。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法制观念,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督促落实,并形成规范的办理和反馈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也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三)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决议、决定既有广泛的号召力,又有普遍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和重要保障。各级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都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建议,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决定。要强化调研、咨询、论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依法提请审议。
(四)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一条重要原则,依法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党管干部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从根本上说两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我省各级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统一,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党委要提前向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和推荐理由;对应该由人代会选举的干部,要提交大会充分酝酿讨论,认真听取意见,依法组织好大会选举。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严格依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事,坚持差额选举制度和联名提名候选人制度,尊重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坚决查处违反选举法律法规、破坏选举工作的行为,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合法权利。
(五)支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党委在推荐人大代表人选中,要坚持代表的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统一,既要合理安排比例结构,又要注重代表的素质和议政能力,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整体素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要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我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近30万代表,要重视和发挥好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创新代表活动方式,建立健全代表工作制度,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调查等活动,坚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要切实贯彻代表法,维护和保障代表权利,对那些侵犯代表合法权益和妨碍代表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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