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利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等需要被依法批准征地后,经核查认定,以户为单位人均实有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农业人员(户籍迁出本市人员除外)。
人均实有耕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家庭原有耕地亩数减去被政府依法征收的耕地亩数,再除以家庭人口总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监察、审计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失地农民的身份认定工作,并出具《乐平市失地农民证明书》。
第四条 建立养老保险机制,确保老有所养。凡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安排一部分、失地农民自己缴纳一部分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的2/3交纳,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国有土地有偿收益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农民自己连续缴费满15年,女的达到50周岁,男的达到60周岁后,可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第五条 建立医疗保障机制,确保病有所医。引导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个人筹资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六条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对失地但未办理农转非的农业人员可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 鼓励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失地农民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公安机关要本着就近、属地办理的原则,及时办理,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失地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对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八条 建立就业扶助保障机制。失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纳入城镇就业管理服务范围,50周岁以下自愿到企业工作并自愿接受培训的,全部享受就业培训补贴,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政策,实行就业援助。
工业园区企业应当根据用工需要,适当增加失地农民就业岗位,并对失地农民实行订单培训,且免去就业培训费用。
劳动就业部门要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扩大劳务输出,及时调查、了解、掌握失地农民的劳动力结构状况,广泛收集沿海地区用工信息,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失地农民外出打工就业。
以城镇建设为依托,整合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商业批发零售业、家政服务业等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逐步把失地农民引向城镇就业。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就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失地农民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援助政策,有计划地优先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社区岗位,并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用工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优先接受1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招聘人员时要优先招聘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