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凡年龄在岁以上至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⒈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⒉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⒊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⒋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⒈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⒉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人做入团介绍人。
)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团委审批,××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⒊五四红旗团支部;⒋优秀团小组;⒌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⒈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⒉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⒊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⒋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⒈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⒉无故未完成××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⒊故拒绝××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