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投诉。同时,通过开展“文明工地”的争创活动,改善农民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市公安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入户条件,将转为非农户口的优惠政策由原来的项拓展为项。市工商局对办理工商执照的农民经商者采取当日办结的服务措施,对造成意外经济损失的农民经商者实行管理费减免。区法院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官司提供帮助,在××年上半年受理的件涉及农民工案件中,涉案标的万元,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执行费万多元。
三、问题及原因
一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打破,对农民工的“身份”限制依然存在。由于长期形成的历史原因,在城镇有对农民工实行限制性现象:一是限制就业。某些企事业单位有限制使用农民工的岗位。二是半开放限制。部分地方采取“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的限制性做法,减少了农民进城就业的机会。我市在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廉租房租住等方面尚存在着限制农民工的现象,把多数有进城就业意愿的农民工挡在了城市门槛之外。
二社会维权机制还不完善,对农民工的权益侵害比较严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影响,劳动管理部门及维权组织网络和职能还没有完全覆盖和拓展到农民工和个体私营企业;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主不愿建立工会组织,认为成立工会组织是给自己设了门槛;部分农民工对加入工会认识不到位;再加上农民工维权的能力低、手段少;工会在维权中没有手段,显得力不从心等因素,使得损害农民工正当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劳动安全、生存条件差。个别企业及雇主对从事苦险工作的农民工缺乏应有的劳动保护措施,致使工伤事件时有发生。源汇区法院××年—月受理的涉及农民工的起案件中,因缺乏劳动保护造成工伤的就有起。二是劳动强度大,收入无保证。个别雇主随意延长农民工劳动时间,增大劳动强度,个别雇主拖欠、减发、扣罚其工资。大部分农民工工作时间每天都在小时以上,没有节假日、星期天,却很少得到超时补助、加班补助、假日补助。本次被调查的名农民工中,有人没有休息日,占被调查人数的;有人只有一天或半天休息时间,占被调查人数的;有人工作时间在小时甚至小时以上,占被调查人数的;有人工资被拖欠、克扣,占被调查人数的。从劳动保障部门、法院收到的投诉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较普遍,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个体私营企业。三是不愿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部分企业特别是三产领域的企业及商户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只是“口头协议”或“一边倒合同”。农民工只有单方面的义务,没有相应的权益。四是个别雇主违规制定劳动管理制度。个别企业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只体现企业单方面的意志,成为对职工的惩罚规定。
三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对农民进城务工构成障碍。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无论是合同工、临时工、小时工,都有实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部分企业为部分农民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外,还有部分企业未给农民工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还处在宣传启动时期。企业不愿缴纳“三金”,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减少开支。外部原因是部门强制力度不够,社会舆论压力不足。
四农民进城务工经商手续多、收费多、成本高、负担重。一是收费项目多。农民到城市经营餐饮等服务业,除工商、税务外,还要到卫生、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办理许可证,缴纳相关费用,少则几十元、多则上千元;农民到外地或到市区打工,要办理婚育证,各县乡收费标准不统一,—元不等。二是搭车收费多。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除工本费外,还要缴培训费,办意外伤害保险和妇科病保险。三是变相收费多。主要反映在用工单位在招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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