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
三、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其一,是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农村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其次,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如果农村妇女需要主张这部分财产权利,法律应该予以保护。第三是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进行土地承包,农村妇女即使出嫁或者离婚也几乎不可能有独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导致农村妇女出嫁或者离婚后到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期间的土地承包权实现很困难,而且农村多种经济形式的出现登记业主绝大多数是男性,实际掌握经济管理支配权也是男性,当权利出现分歧的时候,例如有当事人为离婚多得而转移财产等,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权益维护问题,有时候根本无能为力。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主要是完善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立法要特别加强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加大对侵害农村妇女教育权的处罚力度,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素质,增强农村妇女自己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从而提高农村妇女自己的权益保护能力。
二、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并不影响在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前,可以个人作为主体独立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应该完善相应措施,以保证农村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土地承包权。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维权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是关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等都应该协调配合,切实形成完善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上的作用,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提出对策,因势利导,依法治理,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