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利益,所以“个人”往往被“家庭”吸收,造成理论与实践误解。
以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也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是一致的,因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很不完善,土地被视为农民最根本的保障。土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民拥有一块稳定的承包地,就获得了一份可以托付终生的希望和保障。对于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单一的农村妇女来说,土地的意义就更大。
综上,以农民个人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更符合法理的要求和现实的需要。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的设置是为了加快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维护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有二的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制度。笔者认为适用特别时效一年较合适,理由如下:首先,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无暇顾及农民。无地农妇如长期得不到承包土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外,其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将成问题,产生社会隐患,影响农民家庭的稳定,甚至影响农村的稳定,这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政策背道而驰。其次,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北方地区只能种一季小麦,南方虽能种二季水稻,但集中在春夏季节。如果错过了节气,可能造成农民主粮的减绝收,给农民生活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再次,无地农妇要求承包土地的诉讼,必然牵涉到其他农户,引起成串连锁反映。可能造成人心不稳,无心投入农业生产,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此类纠纷的解决宜早不宜迟。
一年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自然是无地妇女很关心的问题。在承包法颁布实施前,法律无明文规定无地农妇可以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从农妇知道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对无地农妇不公正,可以比照类推适用《民法通则》颁布时的规定,从今年三月一日起计算。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发生的,从权利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四、土地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农妇普遍文化素质低且不懂法,而土地诉讼专业性要求又很强,加之法律援助中心都设在城镇,广大农民寻求法律援助较困难。一般农妇即使知道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侵犯,她们也不太懂得怎样维权。为避免其诉讼走弯路和增加其负担。笔者提醒广大农妇进行土地诉讼时应该注意如下问题。
⒈准确选择被告。被告是指侵犯农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按照承包法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一般侵权人为发包方。农妇结婚后,发包方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土地,而其在婆家又未承包到土地的,应该选择娘家所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被告,并向被告所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农妇离婚或丧偶后,仍居住在婆家,或搬到其他地方居住但其他地方未分配土地给其承包的,发包方以其不是本地人为由收回其土地,农妇应选择婆家所在地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提起诉讼。对于在土地延包时未承包土地的,不论什么原因,以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被告。
⒉正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农妇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遭到侵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向被告提出的各项要求。无地农妇应根据其原土地是否仍存在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具体操作方法如下:⑴发包方收回的土地仍然存在,未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则农妇应要求发包方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予以返还。⑵发包方收回的土地已被依法征用或占用,农妇只能要求发包方支付其土地补偿款。⑶发包方在土地延包时未发包土地给农妇的,只要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