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之勇,一定要树立信心,正视困难,巧干加苦干,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掌握政策,把握标准,有的放矢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和实施工作
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制订方面,我市借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一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二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个《办法》的具体内容,会议上已印发给大家。这里,我就一些主要政策精神作以简要解释:
(一)建立制度的原则。一是坚持“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是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单位补贴为辅;四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五是统筹兼顾与职工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医疗救助的平衡协调。除此之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大不同就是实行“家庭捆绑式”参保,即不管男女老幼、身体好坏,一个家庭必须一齐全员参保。这既是为了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的需要,也是维护基金安全健康运行,体现保险双方公平的需要。
(二)覆盖范围和对象。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具有××市城镇户籍,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学龄前儿童、在校中小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收入的孤寡老人、孤儿等。2007年1月1日后随子女迁入本市的男60周岁及以上、女55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户籍应当满两年;异地退休后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户籍迁入我市的,应在原退休地参加医疗保险。
(三)职责分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覆盖人群组织松散、人数庞大,管理任务重,实施难度大,因此,在组织实施上,市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以及资料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网络建设、管理软件开发、医疗保险ic卡制作等各项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并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保所或社区为主体,实施本辖区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资格审查、资料收集、信息核对和录入、缴费通知、发放医疗保险ic卡等工作。
(四)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综合考虑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其筹资标准和享受待遇低于城镇职工,高于新农合。一是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两项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划入个人账户2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310元,其中个人缴纳250元,市财政补助60元,划入个人账户50元。另外,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特困群体的人文关怀,我市规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贴或部分补贴。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20元,18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50元。二是待遇标准。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划分为三类:乡镇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专科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参保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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