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碰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治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四周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非凡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代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企业工会,非经职代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单位名称)职工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治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大会制度是本企业实行民主治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治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工大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大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工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工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工大会工作机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