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立案案件中,2001年作案的占733%。这组数字,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说明腐败蔓延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下面,我结合这几年查处的企业案件,从六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有的人利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这是我们要达到的一个目标模式。但是,真正要实现这一改革目标,需要一个过程。事实上,我们还没有完全达到这个目标,有的还只是一种形式。在原有的党委、经理、厂长领导的格局被打破,董事会、监事会又不健全的情况下,被有些人钻了空子。如原京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蔡季良,既不经董事会同意,也不向董事会汇报,盲目发展合作公司,在境外组建了十多家公司。在合作公司故意违约欠款的情况下,仍继续投资,屡投屡亏,屡亏屡投,从中收受贿赂,最后给国家造成118亿元的重大经济损失。法院终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作为这么一个资格很老的干部,
落得这样一个下场,值得深思。
第二,有的人利用企业改组、改制之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促进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的重大举措。少数领导者在清产核资或资产置换中,把国有资产低价流出,个人谋取好处。有的甚至在置换以后,通过外商或私人老板,把国有股转成自己的股份。如原物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冀党生,于1997年6月至11月间,利用负责公司接受项目转让和公司股份制改革之机,采取截留公款、伪造股东大会决议和转让协议等手段,暴敛国有财产,将40万元公款和国有公司716%(折合人民币2588万元)的股权转入自家名下,据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第三,有的人利用企业管理结构的缺陷,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组建控股公司、大企业集团,把企业做大做强,是国有资产经营模式的有益探索。有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领导,兼任下属子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以利于控制和经营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子公司由他负责,总公司的其他人插不上手;子公司的人又说他是上级领导碰不得。权力失去制约,从而产生很多问题。如原富亿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书武,在兼任市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经理、党委书记期间,自认为是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根本不把针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放在眼里,而针棉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难以制约他。他为了个人私利,未经集体研究讨论,擅自为某公司贷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从中收受贿赂717万元,导致企业承担了3500万元债务,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第四,有的人利用企业的粗放式经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有的是比较严格的,但整体来讲还是粗放的。在这种粗放管理的情况下,我们有些领导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视为个人权力,把自主经营变成自家经营;有的滥用经营权谋取个人私利;有的对重大投资项目,不经科学论证,搞个人说了算,拍脑袋决策,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有的搞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巨额“小金库”,任意支取,甚至据为己有。如原金鼎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殷愿清,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签订虚假房屋销售代理协议和直接收受贿赂等手段,贪污和收受贿赂1089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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