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听证的程序,但如果行政机关有告知的程序,那么就必须在告知三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时效期限问题。若干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就是说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主文当事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根据省计生条例第几条的规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限被执行人在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不能象以前的格式中,比如是××年月日作出的征收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元,请于××年月日前自动向涵江区计生局交纳。但是该份征收决定书于××年月日才送达当事人,那么在未送达时你告知履行的期限已届满,造成当事人无从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因此,建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要明确,限被征收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自动向那个机关缴纳,送达一定要在交纳期限之前。
(四)关于送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发现送达不规范。如明知被征收人不在家外出打工,那么你把文书送达给其家人了事,这就不算完整的送达,被征收人要是以外地没有收到为由,你用什么来证明已经送达。最好还是对其成年的家属制作笔录,询问有没有转告给被征收人,还是就是留置送达问题,在送达回证上没有注意留置送达的原因,是当事人在场拒绝签收还是当事人不在家其家属拒收。
(五)申请执行时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人提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具有先定力,行政处罚送达后即可申请执行的问题,我认为,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是针对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来讲的,比如公安机关,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他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自己有权先执行,被处罚人申请复议不影响对拘留的执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只根据法律规定,在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裁定准予或不准予强制执行。
(六)关于执行问题。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点带面,为依法行政开创良好的执法环境,按现在法院的人力物力,都不可能承受和应对所有的非诉执行案件,因此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若干总是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把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以下提供给法院的这些材料一律用纸)。
⒈有偿还能力拒不执行的情况,法院采取拘留、查封财产等措施。执行财产的,要提供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没有价值的财产如小电视、乡下旧房屋等拍卖没人要的东西,查封等于没用。
⒉有人没财产的情况,对被执行人可以拘留,但是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拘留后家属借款偿还结案,另一种是拘留十五天没有执行,又没有财产可以执行,这类案件只能终结,法院的执行期限只有六个月。
⒊没人没财产的执行,这一类最多,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法院根本无法执行,案件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