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旗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设施农业蓬勃兴起,有力地推进了产业化发展进程,为农牧民的持续稳定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规范、超范围用地、随意占用耕地和草牧场、甚至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项目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影响了全旗土地市场秩序和农村牧区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推动全旗设施农业的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动设施农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更是实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的最现实、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发展设施农业的重大意义,积极鼓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要在资金、技术、用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审批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镇要立足本地区农牧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的设施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制定区域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旗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等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我旗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长远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全旗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和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行为,指导设施农业发展。不断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机制,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牧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的发展。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分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要符合行业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的要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凡申请兴办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要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附属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旗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申请,进行核准。农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旗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核准或逐级报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城镇规划控制区内进行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还须经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审批。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旗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农业生产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确定后,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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