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渔业生产秩序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溪水库水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县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溪水库水域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渔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凭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和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作业。
二、严格执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捕捞,违者除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三、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必须取得养殖证。严禁无证养殖,违者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防碍航运、引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抬网、迷魂阵、麻布网、拦江网和七公分以下网目渔具捕鱼。违者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五、严禁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及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非法制造、销售各种禁用渔具,违者除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人工增殖放流上下2公里内水域确定为禁渔区,禁渔期为20天,在禁渔期限内,严禁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违者责令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向溪水库排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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