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景观林通告
为有效保护森林景观林,杜绝各种人为损坏和灾害隐患,根据《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区绿区攻坚森林景观林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景观林保护范围:仙区行政区域内公路、铁路、河流两边,城镇、村庄周边及可视山头的景观林。
二、凡进入仙区森林景观林的人员,必须爱护森林景观林内的苗木、林木和设施,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森林景观林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严禁在森林景观林内新建坟墓、擅自开垦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石、采砂、取土或填土、擅自占用林地修路、建房和养殖牲畜等行为。
四、严禁在森林景观林内吸烟、烧香、焚烧冥纸、燃放鞭炮、野炊、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五、严禁在森林景观林内乱采滥伐林木、偷盗苗木、毁林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和过度修枝、破坏或者损坏草坪、苗木、树木。
六、严禁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损坏或者破坏森林景观林生产性水源设施、损坏或者破坏森林景观林内的景观、景物和设施。
七、服从仙区森林景观林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故意刁难、阻挠、挠乱秩序。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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