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水利、林业、国土、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气象部门的协作,实现部门信息资料共享,共同做好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和农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气象应急保障工作。通信部门要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及时免费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立乡、村两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农村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制发乡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卡和明白卡,在气象灾害易发区设立安全转移路线警示牌,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和农村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加强乡村气象信息员的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二)提高现代农业气象科技支撑能力。各地要在农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示范推广中,科学运用农业气象监测预警信息、农业气象情报和农业气象适用技术。围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发展,加强专项气象服务,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要创新气象服务载体,建立气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服务的“联系卡”制度。
(三)提高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能力。要认真组织农业气候资源普查评估,做好精细化的动态农业气候区划,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食高产示范区建设、优良品种引进提供科技支撑。要建立农村气候灾害风险管理机制,开展新农村建设规划布局、农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重大农业工程项目,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强化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为农服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县、乡气象防灾减灾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县级气象防灾减灾中心、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以及县、乡分管领导、乡镇气象协理员、农村气象信息员等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建立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追究制。要把气象为农服务工作作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各地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气象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要将农村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等项目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设和维护资金。要进一步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研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升气象为农服务水平。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效联动,全社会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的农村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县级政府要建立有效的乡镇气象信息服务站、气象协理员、农村气象信息员等管理体系,统一管理;要建立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的督查制度,每年要组织开展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大检查,确保农村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