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上。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是要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彻底、不偏向。一是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改革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凡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均山到户;由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林农的关系。要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充分考虑林农的实际,同时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林权制度改革与各项配套改革的关系。改革的重点是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其他相关的配套改革应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逐步完善。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关系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必须高度重视,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按时间和程序要求,在抓好当前生产的同时,保证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五是要正确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改革主体是农民,必须走群众路线,把政策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交给群众,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凡有山林权属纠纷的,在纠纷未协商调处前,严禁发放林权证,严禁下达木材采伐指标,严禁流转,凡违反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坚持标准,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一是要激活林业机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林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确保让经营者有其山、受其益、得其利,充分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激活林业发展机制,让林农把集体山林管理好、经营好和发展好。二是要盘活林业资源。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体系,使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以林权证抵押贷款等方式,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林业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吸引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三是要增加群众和集体收入。要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山于民、还利于民,使群众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让林农敢于投入、舍得投入,增加林农收入,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同时,要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减少集体山林管护费用和造林开支,又可以合理收取林木的使用费和参与现有林的收益分成,增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四是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服务方式,培育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组织,促进林业部门和基层组织转变职能。林业部门要从繁重的育林护林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研究如何更好地为林业经营者服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指导、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上来;乡镇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协调、服务林农发展林业产业上来;村组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和为村民办实事上来。五是要促进林产业发展。要围绕全县“100万亩生态公益林、100万亩以杉木林为主的人工商品林、1000万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蓄积、年均产值2亿元、森林覆盖率达60%”的林产业发展目标,发展*乡的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农户开发林下资源,发展立体经营,促进林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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