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授牌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市场主体,当前在国际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几乎都存在这样一种农民的合作方式。它是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载体之一,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上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抓好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我再强调几点:
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大意义的认识 ,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为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发展开辟了广阔道路。依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作为主体法,它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作为促进法,它推动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自愿、自发地组织起来进市场,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发展。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要正确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本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本着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的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在构成上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内部结构上实行民主管理,在为成员服务上不以赢利为目的,在分配上按成员与组织交易量分配为主。这是区别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组织的本质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他组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联合体,不受行政地域和人员范围的限制;与一般性的社团组织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主体,不但对内开展服务,而且对外开展经营,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民成员既是组织的所有者,也是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工作上,注重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相结合,公益与效益相结合,与企业的纯趋利性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功能是服务。在引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仅如此,还要明晰专业合作组织与合作社成员的产权关系,使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健康的发展。
县农合联、各乡镇及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集中力量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切实抓出实效。
二、抢抓机遇,因势利导,加快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
近一段时间,在县政府引导下,通过县农合联积极工作,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加快发展之势。目前已成立了 个农民专业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