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四类是股份合作。按照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第五类是拍卖。将国有或集体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功能,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六类是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需要强调的是,产权明晰后,在管理运行中,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三是要健全配套政策。配套政策是改革的重要支撑,政策健全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推进和成果的巩固。为使改革顺利开展,应健全相应的配套政策:首先,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其次,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要严格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0号)及*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县区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最后,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区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来抓。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