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监测、科研、管理等部门人员的职能作用,开展会审。普查机构应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普查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要重新上报。
(三)依法履行程序,落实普查责任
普查对象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审核人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逐一签章;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要做好交接记录,逐一签名认可。
普查数据经过审核,需要更改普查数据,如普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污染物产、排污量普查表,并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上报,并作出说明。
对于部分小型普查对象,如部分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但要经普查对象认可。
(四)集中人力物力,完成数据录入及原始数据上报(初报)
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县级)要在今年5月31日之前,集中人力、物力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同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数据录入工作正式开始前,要加强对数据录入人员的培训,保证所有录入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数据录入时,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新录入。
(五)积极开展普查数据汇总、验收数据上报工作(终报)
各省对各地上报普查数据审核确认后,要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结果和基层数据一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三、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强协调,使全面普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全面普查阶段是整个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深入实际,切实解决关键问题。要把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更加有力的协调措施,将普查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使全面普查阶段工作有序高效的推进。要做到“三同步”,即做到各地进度与国家要求同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进度同步,宣传工作与普查工作同步。完善各级普查工作调度制度,设立每半月各省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的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的进展,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层层推动,对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典型引路;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控制不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二)集中精力,密切配合,举全局之力做好全面普查阶段工作
周生贤局长在20*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指出:当前,要集中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2-4月份是污染源普查的数据采集期,成败在此一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污染源普查作为阶段性的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完成入户调查任务。”各地环保机构要举全局之力,在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监督下,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计财、监察、监测、宣传、污管和审批等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为普查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打好全面普查的攻坚战。
(三)进一步加大普查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