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四、责任落实
煤矿企业是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整治内容和阶段工作安排制订实施方案。各煤矿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内容逐项认真、细致地全面自查自整,做到不留死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本单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制订方案、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到既要职责明确,又要配合有效,形成强大合力。在交叉检查、复查、市级督查过